现在是法治社会,不管做什么都要遵纪守法,否则早晚要作茧自缚,而作为参与社会发展的各个公司就更要遵纪守法了,有一些公司因为欠债而被提起诉讼是很常见的,最近有个合作的老板问我,我之前合作的一家公司注销流程已经完成了,但是他们欠我们的债还没还清呢,我还能起诉公司吗?相信不仅是他一个人有疑惑,今天就带大家看一下。
首先先回答一下这个问题,当公司注销流程完成后,公司名称和法人都注销了,就证明公司的法定主体已经消失了,就不能再做诉讼主体了。
不过公司注销的流程中,有一项公司注销清算流程(或者破产程序),通过后,也就将公司的债务视为处理完毕了。如果还有未了的债务,就需要以从该公司得到清算资产的股东作为诉讼主体起诉。
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,依法清算并注销前,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;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,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、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。
由此可见,公司注销后其实还是有诉讼主体的,只是从公司转变为了从公司获得清算资产的股东,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即可。
还有一种情况,那就是公司申请破产了,这时也是可以起诉的,首先按照规定,会在公司资产中除去破产费用后,剩余资产用于偿还债务。而当企业破产后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时就真的没办法了,只能按照比例,并且还是优先偿还破产费用的。
以上就是公司注销后,起诉的主体解析,有什么其他问题,或者想与金财税合作的,可以联系我们的在线客服。